第一部分 立法釋義
知識點一 立法的含義
1、立法是對權利資源、權力資源以及其他有關社會利益,進行法定制度配置的專門活動。立法也是對個人和組織在國家社會和社會生活中的義務或責任的法定制度性確定。立法還是對所有社會主體的社會行為和社會自由的范圍所做的法定制度性界定。立法的實質是將在國家生活和社會生活中占據主導地位的社會力量的意志,上升為國家意志。
2、立法是由特定的主體,依據一定職權和程序,運用一定技術,制定、認可和變動法這種特定社會規(guī)范的活動。
知識點二 立法的特征
立法的特征,也就是立法的內涵,主要指立法這一事物的本質屬性之所在,是立法所具有的并同其他事物區(qū)別開來的各種共同標識的總和。
(一)立法是由特定主體進行的活動
立法是以國家的名義進行的活動。立法之所以要由特定主體進行,根本原因在于立法是國家活動中最重要的活動之一。
(二)立法是依據一定職權進行的活動有權立法的主體依據一定職權立法:
(1)就自己享有的特定級別或層次的立法權立法。
(2)就自己享有的特定種類的立法權立法。
(3)就自己有權采取的特定法的形式立法。
(4)就自己所行使的立法權的完整性、獨立性立法。
(5)就自己所能調整和應當調整的立法權立法。
(三)立法是依據一定程度進行的活動
立法依據一定程序進行,才能保證立法具有嚴肅性、權威性和穩(wěn)定性。
(四)立法是運用一定技術進行的活動
1、在現代立法實踐中,明智的立法者一般都能比較自覺地重視立法技術。因為如不重視立法技術,立法就缺乏科學性,就會有許多弊端,立法的目的就難以實現。
2、立法技術是指立法主體在立法過程中所采取的如何使所立之法臻于完善的技術性規(guī)則,或者說是制定和變動規(guī)范性法律文件活動中的操作技巧和方法。
(五)立法是制定、認可和變動法的活動
知識點三 立法的外延
立法的外延表明:
(1)立法是歷史的范疇
①立法不是從來就有的,而是人類社會發(fā)展到一定歷史階段才產生和存在的,不能將立法看成是永恒的現象;
②不同歷史階段的立法都有各自所獨有的特點。現代國家和古代國家在立法上的不同表明:如果在一般的立法概念中標明立法是由君主所進行的或是由立法機關所進行的活動,都不能準確反應各種歷史環(huán)境下的立法的實際情況;
③立法的其他環(huán)節(jié),古代和現代存在很大差異。
(2)立法是國情的產物
(3)立法的種類具有多樣化
①從立法主體看,有君主立法、代議機關立法、法定立法機關立法、非法定立法機關立法;
②從立法的效力等級和效力范圍看,有國家立法、中央立法、地方立法;
③從立法的內容看,有實體立法、程序立法、刑事立法、民事立法、行政立法、經濟立法以及其他以一定社會關
系為調整對象的立法;
④從里的方式看,有制定法、認可發(fā)、修改法、補充法和廢止法。
知識點四 立法與法的創(chuàng)制和法的制定
(一)立法與法的創(chuàng)制
1、二者的一致:兩者都指國家旨在創(chuàng)立和變更法的活動。
2、二者的區(qū)別:
(1)法的創(chuàng)制的含義更廣泛,不僅像立法一樣包含創(chuàng)立和變更法的整個過程,也包含與這一過程相關的聯的各種事物或現象。
(2)法的創(chuàng)制比立法更多的強調理論的、深層次的東西。
(二)立法與法的制定
“法的制定”在中國法學著述中和立法實踐中的含義和用法主要有兩種:
(1)與立法的含義和用法相同,法的制定一詞就是立法一詞的另一種表現形式。
(2)特定的主體制定新法的活動,與認可、修改、補充和廢止等各種立法活動中,制定是更主要的一種。
第二部分 立法體制
知識點一 立法體制的含義和構成
1、立法體制是一國立法制度最重要的組成部分。立法體制是關于立法權限、立法權運行和立法權載體諸方面的體系和制度所構成的有機整體。其核心是有關立法權限的體系和制度。
2、立法體制由三要素構成:
(1)立法權限的體系和制度
(2)立法權的運行體系和制度
(3)立法權的載體體系和制度。
3、在立法體制中,立法權問題是核心問題。立法權是由特定國家機關行使的,在國家權力機關體系中占據特別重要地位的,用來制定、認可和變動憲法、法律、法規(guī)和其他規(guī)范性法律文件的綜合性權利體系。立法權有國家立法權、地方立法權、政府立法權、授權立法權等的區(qū)分。
知識點二 當今世界主要立法權限劃分體制
1、一國采用何種立法體制,主要取決于國情要素。當今世界,主要有單一的、復合的、制衡的立法體制。
2、單一立法體制是指立法權由一個政權機關行使的立法體制。包括單一的一級立法體制和單一的兩級立法體制。
3、復合立法體制:立法權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政權機關共同行駛的立法體制。
4、制衡立法體制:是建立在立法、行政、司法三權既相互獨立又相互制約餓原則基礎上的立法體制。
知識點三 中國現行立法權限劃分體制
1、中國現行立法體制頗具特色,特征:
(1)中國的立法權不是由一個機關行駛的,因而不是單一立法體制。
(2)中國的立法權由兩個以上的機關行駛,是指中國存在多重了立法權,如國家立法權、行政法規(guī)立法權、地方性法規(guī)立法權等,他們分別由不同機關行使,而不是同一個立法權由幾個機關行使因而不是復合立法體制。
(3)中國立法體制不是建立在分權制衡的基礎上,因而也不是制衡立法體制。
2、中國現行立法體制是特色甚濃的立法體制。從立法權限劃分角度看,它是中央統一領導和一定程度分權的,多級并存、多類結合的立法權限劃分體制。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及其常設機關統一領導,國務院行使相當大的權力,地方行使一定權力,是其突出的特征。
3、中國現行立法權限劃分體制的國情依據
①中國的國家性質要求由體現人民最高意志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國家立法權,統一領導全國立法;
②中國幅員遼闊,人口眾多,各民族、地區(qū)的經濟、文化發(fā)展不平衡,這種國情決定了不可能單靠國家立法解決問題,還要立法上的一定程度的分權;
③現階段中國,經濟上實行以國有經濟為主導的多種經濟形式并存發(fā)展的市場經濟結構,政治上實行民主集中制,這些特點要求要處理好中央與地方的關系;
④消除中國國情中負面的歷史沉淀物也要求實行現行立法體制;
⑤中國是世界上中央集權的專制主義統治最長久、傳統最深厚、影響最深廣的國家,是世界上重農抑商的歷史最悠久、商品觀念最薄弱因而權利和義務觀念也最薄弱的國家,是經受長期戰(zhàn)爭通過黨政軍民一元化高度集中領導才建立起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是參照蘇聯的集權型模式建立起政治體制基本框架的國家,也是實行“一國兩制”的國家,這些國情因素的綜合作用,從根本上決定著中國應當實行中央統一領導和相當程度分權的立法體制。
第三部分 立法過程和立法程序
知識點一 立法過程
立法過程可分為三個階段:立法準備階段、由法案到法的階段、立法完善階段。
(一)立法準備
1、立法準備:一般指在提出法案前所進行的有關立法活動,是為正式立法提供條件或奠定基礎的活動。
2、立法準備活動的主體:多為立法權享有者,也可以是立法權享有者委托的機構、組織和人員,還可以是,沒有立法權也沒有被委托但自己希望進行某些立法活動的主體。
3、立法活動準備的主要內容:宏觀上有進行立法預測、編制立法規(guī)劃、形成立法創(chuàng)意、做出立法決策。中觀上包括:確定立法目標、目的和指導思想;調查研究;收集和研究各種相關材料;落實法案起草機關和組織起草班子;協調同有關方面的關系,為立法的正式進行做好物質準備。微觀上包括:明確立法意圖、擬出法案提綱、起草法案草稿、征求有關方面意見、協調論證、反復修改、審查法案草稿并形成正式稿即草案。
(二)由法案到法
1、在現代立法活動過程中,由法案到法的階段,是指由法案提出直到法的公布這一系列正式的立法活動所構成的立法階段。
2、由法案到法的參與主體:一般須是能夠行使立法權的主體。
3、由法案到法的活動的主要內容:(1)提出法案;(2)審議法案;(3)表決法案;(4)公布法。
(三)立法完善
1、立法完善階段,一般指法案變?yōu)榉ê螅瑸槭乖摲ㄟM一步臻于科學化,更宜于體現立法目的和適合不斷變化的新情況,所進行的立法活動和立法輔助工作構成的立法階段。
2、立法完善階段的主體,具有不確定性。其主要內容包括:立法解釋,法的修改、補充和廢止,法的清理、匯編和編纂。
知識點二 立法程序
1、立法程序是有權的國家機關,在制定、認可、修改、補充和廢止法的活動中,所應當遵循的法定步驟和方法。
2、在整個立法活動過程中,由法案發(fā)到法的階段的立法程序,是整個立法程序體系的重點所在。這一階段的立法程序通常包括提案、審議、表決和公布。
(一)提出法案
1、法案是議案的一種,指有提案權的主體,就有關事項,以一定的形式,依一定的程序,提交有關主體審議的關于制定、認可、變動規(guī)范性法律文件的提議和議事原型。法案通常由主案和復案構成。
2、提案應當遵循的法定程序:
(1)就本身職權或業(yè)務范圍內的事項提案,應當提出屬于接受法案的主體的職權范圍內的法案。
(2)應當向自己能夠提案的機關提案。
(3)應當符合法定人數才能填。
(4)應當采取一定形式如書面形式,通過一定方式如通過一定機關,在規(guī)定時間內提案。
(二)審議法案
審議法案就是在由法案到法的階段,由有主體對法案運用審議權,決定其是否應當列入議事日程、是否需要修改以及對其加以修改的專門活動。
(三)表決和通過法案
表決法案,是有權的機關和人員對法案表示最終的、具有決定意義的態(tài)度。
(四)公布法
1、公布法是指由有權機關或人員,在特定時間內,采用特定方式,將法公之于眾。
2、公布法的權力在多數國家由國家元首行使,在有些國家由立法機關的領導機構行使。
第四部分 立法的基本原則
知識點一 立法原則釋義
(一)立法原則的含義和功能
立法原則是指立法主體據以進行立法活動的重要準繩,是立法指導思想在立法實踐中的重要體現。
(二)立法原則的發(fā)展和種類
1、就國家或中央立法而論,應當注意堅持:
(1)最高立法原則;
(2)統攬大局原則;
(3)模范立法原則。
2、就地方立法論而言,堅持:
(1)需要實行地方立法和可能實行地方立法相結合原則;
(2)本地立法特色和國家立法大局相結合原則;
(3)自主立法和執(zhí)行立法、補充立法和先行立法相結合原則;
(三)立法原則的客觀性:符合國情
知識點二 中國立法的基本原則
(一)由觀念化向法律化和制度化的轉變
中國立法的基本原則有了觀念化的形式和法律制度形式這樣的雙重存在形式。
(二)立法的憲法原則
立法的憲法原則本來也可以視為立法的法治原則的一個方面。立法應當遵循憲法原則,是當今各國立法最基本的準則。從立法法的規(guī)定看,中國立法應當遵循憲法原則,最主要的是政治原則,即執(zhí)政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堅持立法的憲法原則,不等于堅持所謂的立法合憲性原則。
(三)立法的法治原則
立法的法治原則,主要包涵三方面的內容和要求:
(1)一切立法權的存在和行使都應當有法的根據;
(2)規(guī)范立法制度和立法活動的法,應當充分反映人民的意愿;
(3)關于立法方面的法,在立法活動中具有最高地位和權威,獲得普遍服從。
(四)立法的民主原則
立法的民主原則的含義和內容:
(1)立法主體具有廣泛性;
(2)立法內容具有人民性,以維護人民的利益為宗旨;
(3)立法活動過程和立法程序具有民主性和開放性。
(五)立法的科學原則
堅持立法科學原則,需要實現立法觀念的科學化和現代化,需要從制度上解決問題,更具直接意義的是要解決方法、策略和其他技術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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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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